1、时间:2016年3月13日下午12:30;
2、地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国西路75号)一楼报告厅;
3、审查所需携带材料: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或者工作证原件、与报考职位有关的资格证书原件等;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还需带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尚在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请考生按通知要求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收到请及时回复邮件确认,如不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或面试,请及时邮件回复原因并确认。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20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