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隶属于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一家集医学康复(偏瘫、脑瘫、截瘫、各类骨关节疾病术后、慢性疾病及各种老年病的康复)、工程康复(假肢制作、矫形器制作、各类辅具的适配与制作)、教育康复(听 障儿童的言语能力训练及学前教育、脑瘫儿童的学前教育)、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机构。
中心自1999年5月成立以来,在市残联的领导下,班子团结奋斗,员工积极努力,先后被评为“上海 市文明单位”、“上海市残疾人之家”、“上海市平安单位”、“上海市花园单位”等。2009年被国务院残工委授予“残疾人之家”称号,并于同年11月经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评审成为首批全国省(市)级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康复医师:1名
2、听力语言治疗师: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1、康复医师:
具有临床相关专业本科、康复医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丰富的康复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热爱残疾人康复工作,具有较强的医疗管理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听力语言治疗师:
具有听力语言科学相关学习经历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医学学士学位,具有康复治疗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热爱残疾人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报名时间:自本招聘公告发布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2.资格审查
收到的报名邮件根据招聘职数,按照1:3的比例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参加笔试或面试名单。
3、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由本中心组织。笔试内容主要为相关岗位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提问以主考官为主,其余考官可做补充性提问。
4、身体检查
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根据招聘职数,按1:1确定拟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或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建林
邮 箱:kangfzx@163.com
联系电话:58813461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临沂北路265号2号楼2209室
邮 编:200127
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2012年度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
报考岗位: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电子照片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政治面貌
|
|
婚姻状况
|
|
参加工作年月
|
|
||||||||
健康状况
|
|
身 高
|
|
体 重
|
|
||||||||
专业技术职称
|
|
外语水平
|
|
计算机水平
|
|
||||||||
户籍地址
|
|
|
|||||||||||
居住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Email地址
|
|
手机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单位地址
|
|
|
|||||||||
全日制教育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学历学位
|
|
|
|||||||
在职学习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学历学位
|
|
|
|||||||
学习经历
|
|
||||||||||||
学习起止年月 学 校 专 业
|
|
||||||||||||
工作经历
|
|
||||||||||||
工作起止年月 所在单位及部门 岗位及职务
|
|
||||||||||||
近五年获奖情况
|
|
||||||||||||
获奖时间 奖励名称
|
|
||||||||||||
主要家庭成员
|
|
||||||||||||
与本人关系 姓 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特长、职业证书和理论成果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