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6〕7号),为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其他单位和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安排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列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本区可按最高不超过市财政当年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区统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
第三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
专项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区企业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其中区统筹资金用于本区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第四条 补贴范围
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区企业(指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企业)及委托征管企业,应按照税收征管关系,申请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本区建设成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
(一)现代服务企业,指经区商务委认定的属于享受现代服务业政策扶持范围的企业。
(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产业领域的企业,指获得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进入市科委科技企业年度统计的科技企业。
(三)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国家、市有关部门评选获得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
第五条 补贴条件
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本区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六条 申报材料
本区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向区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企业符合上述补贴申请条件的书面承诺;
(3)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4)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分职业技能、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数、培训形式、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形式、经费预算等;
(5)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
(一)受理。本区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向本区受理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已受理补贴申请企业的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可在当年9月1日至9月30日再补充申报一次)。超过补贴申请期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追溯核拨经费。
(二)审核。本区建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教育局、财政局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审核,并由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拟补贴金额。
(三)实施。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市级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按培训项目分类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在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教育局、财政局另行确定。
(四)拨付。企业全年培训结束后,应在次年再次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向区受理窗口提交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职工名册、考核结果、培训费用及构成、培训效果、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内容),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开具的培训费用凭证及实施机构的资质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经工作协调小组后联合审定后,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区财政局将审核后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与列支项目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总工会、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共同制定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内容、补贴标准及列支项目等内容。
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第三章 为中小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
第九条 项目范围
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依托培训实施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等项目的培训服务。
第十条 申请提交
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本区企业可向指定受理窗口提出培训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园区)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第十一条 需求整合
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应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第十二条 方案审核
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向受理窗口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定。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并核定拟培训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上述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第十三条 经费补贴
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由受理窗口受理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或总工会审核通过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对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全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视条件逐步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
具体操作程序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分别另行制定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的管理办法,切实发挥专项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培训需求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 使用区统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支持范围
区域性重点培训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织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开展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建设劳模创新工作室、开展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小微企业财会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工程,对职工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等进行经费资助,以及结合其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具体操作程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制定地方教育附加统筹资金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规范,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安排、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区税务分局负责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提供本区符合条件企业的地方教育附加纳税清单。
区教育局负责综合素质类和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总工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有效提出专业意见并配合材料审查,及综合素质类和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审计。
区商务委负责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提供现代服务业企业名单。
区科委负责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提供最新的科技企业认定的相关证书样张、进入市科委科技企业年度统计的科技企业名单及获得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根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将按核拨企业户数的一定比例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较高或培训项目较多或培训周期较长的企业,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和总工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和总工会按照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市级以上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文件规定为准。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汇区财政局
徐汇区教育局 徐汇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