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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

发布时间:2013-11-14 10:15:50信息来源:点击:

)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落实部门:市教委)

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若优惠于此则参照高校政策,不重复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落实部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上述要求予以落实。

(6)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落实部门:市教委、市人事局)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进沪户籍人员条件的(即通过打分达到进上海户口标准),可以办理进沪户籍手续;暂不符合进沪户籍人员条件的,在其到村任职期间可办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待遇保障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印发

(共印5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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